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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初審;經審查須予補正或未繳納行政規費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補正。
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三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