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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圖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身分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者,免附。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經營事業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為政府機關或公法人者,免附。
三、重要濕地申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計畫書,包含使用面積之名稱、地點、種類、周邊環境現況、數量、材料及預估財務計畫。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申請地點土地標示位置圖及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六、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自然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法人: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非法人團體:主管機關立案、核定或備查文件影本及其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者: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