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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產事業:指利用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以下稱重要濕地)範圍內土地資源,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進行農業、漁業或鹽業等之種植、栽培、採集、採伐、採鹵、飼養、捕撈、撿拾、養殖或其他類似行為等,並以之為業者。
二、經營事業: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進行經營謀利行為,並以之為業者。
三、旅遊事業:指於重要濕地範圍內,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允許明智利用項目,進行自然生態旅遊及環境教育等,並以之為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