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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許可之事業於重要濕地經營管理有下列事項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原許可:
一、不符保育利用計畫,未依限期改善。
二、危害濕地或周遭地區之資源、環境、自然景觀或生態平衡。
三、重要濕地經營涉及非法使用之情事。
四、對濕地有不利影響之虞或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