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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應於補償協議成立或核定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領取補償金。但因實施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致有損失之申請補償案件,主管機關應查明確認已停止原使用情形後,始得核發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