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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同一行為造成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權利關係人二人以上受有損失者,應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申請,並不得重複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