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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濕地標章使用期間屆滿未申請延長使用或換發,或許可使用濕地標章經撤銷、廢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三十日內繳回標章證書,並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