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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使用濕地標章:
一、濕地標章申請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濕地標章。
三、濕地標章使用範圍或其取得國家驗證、認證有無效、經撤銷、廢止、註銷、或屆期失效等情形。
四、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