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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標章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及地址。
二、濕地標章使用業別及運用範圍。
三、濕地標章核發機關、日期及字號。
四、濕地標章編號
五、有效期間。
前項第一款事項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原標章證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標章證書。
標章證書遺失或毀損者,申請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