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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非經主管機關許可,重要濕地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擅自抽取、引取、截斷或排放濕地水資源及改變原有水資源系統。
二、挖掘、取土、埋填、堆置或變更濕地地形地貌。
三、破壞生物洄游通道及野生動植物繁殖區或棲息環境。
四、於重要濕地或其上游、周邊水域投放化學物品,排放或傾倒污(廢)水、廢棄物或其他足以降低濕地生態功能之污染物。
五、騷擾、毒害、獵捕、虐待、宰殺野生動物。
六、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砍伐、採集、放生、引入、捕撈、獵捕、撿拾生物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