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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為鼓勵民間參與住宅性能評估,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下列措施:
一、新建住宅申請住宅性能評估且達一定等級者,頒發獎牌、獎狀或公開表揚。
二、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申請住宅性能評估者,得視政府財源狀況酌予補助評估費用。
前項申請資格、新建住宅頒獎或表揚方式及既有住宅屋齡達一定年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受獎勵或補助之住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評估結果登載於指定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