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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新建住宅:指具有新建建造執照,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之合法住宅。
二、既有住宅:指新建住宅以外之其他合法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