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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對評估機構之評估業務實施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並得要求其提供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不定期檢查及現場勘查,應事先通知評估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