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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得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如下:
一、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二、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三、衛生設備。
四、一般照明設備。
五、無障礙設施設備。
六、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七、給水、排水管線。
八、電氣管線。
九、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十、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前項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
申請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