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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已成年。
(二)未成年已結婚。
(三)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二、家庭成員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十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其配偶持有或其與第三條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家庭成員共同持有。
三、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四、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
自建或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租金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同一年度申請人僅得擇一種申請,並以一件為限,同時申請二種或二件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申請人擇一申請,屆期未擇一者,得全部駁回。同一家庭以一人提出申請為限,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一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目前仍接受政府住宅貸款利息補貼、鄉村地區住宅費用補貼或依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申請並獲獎勵及協助、簡易修繕住宅費用未滿十年者,不得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