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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得依下列規定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費用補貼:
一、因離婚訴訟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修繕持有或共有之住宅者,檢附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二、因離婚訴訟或其他原因致需與相對人分居,且修繕持有或共有之住宅者,檢附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申請簡易修繕費用補貼。
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與受害者為同一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費用補貼申請案之家庭成員,且同一受理期間提出申請時,僅受理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之申請案件。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費用補貼者,其財產計算、評點權重等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申請人得提出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
二、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申請住宅補貼時,不得以其家庭成員為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受害者或為其子女之權重項目予以加分。
前項第一款所定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