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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取得無障礙住宅標章之建築物,得不定期實施抽查及勘查,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結果未符合第三條所定設計基準者,如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除依該規定辦理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無障礙住宅之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六十日內改善。但受通知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