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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住宅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申訴事件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申訴人、被申訴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前項申訴之決定,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並應將申訴決定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