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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於營運核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囑託地政機關於建物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為社會住宅,並於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