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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已營運之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接管之必要者,應實施接管,並囑託地政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及通知金融機構為必要之行為:
一、有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應廢止興辦核准情形。
二、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經宣告破產、決議清算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三、評鑑結果丙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確有無法繼續營業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