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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開發案件之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書圖、文件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申請:
一、申請書。
二、災民安置計畫。
三、開發計畫書圖。
四、環境保育對策。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書圖、文件製作格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開發計畫,應經下列技師簽證:
一、地形圖及坡度分析圖:相關測量專業技師。
二、地質部分:相關應用地質或大地工程專業技師。
三、整地排水部分:相關土木、水利或水土保持工程專業技師。
四、整體開發計畫部分:相關都市計畫專業技師。
五、交通系統計畫部分:相關交通工程專業技師。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執業範圍,依技師法規規定辦理。但由政府機關內依
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書任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