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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災地區建築物滅失或拆除後,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間申請消滅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列冊敘明原因,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建物消滅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