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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營造業申請審核承攬工程契約或承攬工程手冊於工程竣工後申請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承攬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二、承攬金額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七千五百萬元者,每案新臺幣六百元。
三、承攬金額新臺幣七千五百萬以上者,每案新臺幣八百元。
營造業申請停業註記者,應繳納審查費,每案新臺幣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