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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複評為優良之營造業,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該複評單位考核或發現有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重大違規事件或第五條情事者,由該複評單位公告廢止其優良營造業資格。
營造業以不實文件或資料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者,除撤銷其申請複評資格外,五年內不得再申請複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