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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評鑑為第一級之營造業,其營造業評鑑證書仍於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間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以下簡稱複評單位)申請優良營造業複評:
一、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營造業評鑑證書。
三、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正本,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四、各稽徵機關核發之截至申請日止無欠稅證明。
五、申請日起前三年內營造業及其負責人之無退票證明文件。
六、第四條規定複評項目資料,及其他有關資料。
七、第五條規定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