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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複評業務執行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認可單位之屬性介紹。
二、專責人力配置說明。
三、複評小組之組成情形。
四、複評委員利益迴避原則及詳細之複評作業流程。
五、年度複評時程規劃,及詳細複評作業之控管。
六、辦理複評相關文件、作業紀錄之保存方式及保存年限至少五年之說明。
七、檔案文書管理制度,包括索引、編號及文書處理基準等。
八、內部稽核及管理能力,包括定期之自我評量及作業執行績效評估等機制。
九、可提供營造業之諮詢服務方式。
十、可提供之會議場所等硬體設備。
十一、可提供之資訊電子化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