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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責業務主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十年以上者。
二、具有博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及五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
四、領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七年以上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實務或研究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