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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市區道路交通島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車流導引、行車安全及保護行人之需要設計之。
二、分隔帶寬度不得小於零點五公尺;設置公共設施者,寬度不得小於零點八公尺。
三、槽化島面積不得小於五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