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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設計規定如下:
一、市區道路立體交叉結構與建築物結構外緣線間之側向淨距,在高架結構不得小於四點五公尺,在匝道結構不得小於三公尺。
二、立體交叉處道路淨高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限制車種通行者,淨高不得小於最大可通行車輛高度加零點五公尺,並應設置限高架或警告設施。
三、設置平面側車道時,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留設迴轉車道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