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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馬祖建築法適用地區外建築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建築機關自收到申請建築書件之次日起,應於十日內會同有關機關審查完竣,合格者即發給建造執照。但需要現地勘查者得予延長,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前項工程圖說之審查,必要時得委託具有建築師資格之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