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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廠房附屬空間設置面積依左列規定:
一、辦公室 (含守衛室、接待室、會議室) 及研究室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
作業廠房面積五分之一。
二、作業廠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得附設單身員工宿舍,該
單身員工宿舍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三分之一。
三、員工餐廳 (含廚房) 及其他相關勞工福利設施之合計面積不得超過作
業廠房面積四分之一。
前項附屬空間合計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作業廠房面積之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