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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作業廠房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與其附屬空間應以防火
牆或防火樓板及甲種防火門窗區劃用途,同時能個別通達避難層或地面或
樓梯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