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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工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工廠類建築物出入口應自建築線至少退縮該建築物高度平方根之二分之一
,且平均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其最小退縮距離不得小於一.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