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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層間區劃,依下列規定改善:
一、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五十公分以上;與樓地板交接處之外牆或外牆之內側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或內側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
二、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應依前款之規定。
三、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者,應依第九條規定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