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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第一項認可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關(構)、公會團體之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專責業務主管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認可證書字號、日期及有效期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認可證書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認可證書。認可證書遺失或滅失者,應申請補發。
前項申請換領或補發認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