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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評鑑機關(構)公會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得不定期考核經認可辦理營造業評鑑之機關(構)、公會團體業務;經考核不合規定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改善,並檢附改善報告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