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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建事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用語定義如下:
一、產生者:指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營造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與營建有關之事業且產生再生資源者。
二、再生利用者:指從事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事業。
三、清運:指由產生者之廠(場)將再生資源運送到再生利用者之廠(場)之行為。
四、貯存:指再生資源於清運前後及再生利用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