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所定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指下列規定之一:
一、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者。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
四、橋樑柱跨距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