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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拆除隊或工程隊工作人員,執行拆除不力者,依左列規定予以處分:
一、未於規定時間到達現場執行拆除者,應予申誡或記過。
二、未能一次澈底執行拆除任務者,應予記過或記大過。
三、經命令再拆而仍未澈底拆除者,應予記大過。
雇員及工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