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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工務局、縣(市)建設局或工務局各級有關主管,有前條各款情事之一或對於其所屬人員承辦之違章建築處理案件,積壓五天以上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記過或記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