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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處理違章建築有關人員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處理違章建築著有成績者,視其績效,直轄市長予以頒發獎狀或獎牌,縣(市)長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