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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技術服務人員資格如下,且三年內未曾因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可證者:
一、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建築、土木、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建築、土木工程、營建管理、室內設計、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三)領有建築、土木、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證者。
(四)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二、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一)國民中學或相當於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並於畢業後具有相關電機、機械工程經驗;其服務年資,國民中學畢業者為三年以上,高級中學畢業者為一年以上。
(二)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修習電子、電機、資訊、機械、消防、環境工程等相關學科系畢業。
(三)領有昇降機裝修、電氣、機械、空調、消防等相關技術人員資格證者。
(四)領有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人員應先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技術服務人員講習,並應經測驗合格領得講習結業證書後,檢附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二款第四目人員應檢附申請書、建築物公共安全專業檢查人員講習結業證書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認可證後,始得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