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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所轄區域內管理維護公司應督導其業務,必要時得隨時抽查並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