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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管理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應包括下列共同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共同科目: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三)規約範本。
(四)建築物管理維護技術及企劃。
(五)集合住宅住戶使用維護手冊範本。
二、專業科目:
(一)事務管理人員:
1.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籌組運作及申請報備處理原則。
2.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爭議事件處理。
3.公寓大廈公共行政事務管理實務。
4.公寓大廈財務管理實務。
(二)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
1.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維護。
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
(三)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1.建築物設備設置標準及維護。
2.建築物使用管理相關法令。
3.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與作業程序。
前項管理服務人員訓練時數不得少於三十小時,且共同科目不得少於十四小時,專業科目不得少於十六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