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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五條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書件連同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一份。
二、本人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三張。
三、證明資格文件。
前項第三款證明資格文件如下:
一、經建築師考試或檢覈及格者,應繳送及格證書及其影本一份。
二、本法施行前領有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者,應繳送建築師甲等開業證書及其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