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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工地主任執業證申請後,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工地主任執業證;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