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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資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者,檢附職能訓練講習結業證書、資格證明文件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
三、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一資格且取得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者,檢附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資格證明文件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
四、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檢附職業法規講習結訓證書、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資格證明文件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
五、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應檢附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及回訓證明書。
前項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服務證明書:
(一)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
(二)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任職工作性質之服務證明書。
二、經歷證明書:應記載實際擔任之工作或工程之名稱、地點、面積、形態及所任之工作項目、起訖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