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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登記為乙等營造業者,應具下列條件:
一、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二、領有丙等營造業登記證書滿二年,並於最近五年內置有專任工程人員
期間,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
三、置有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二
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
第一項第三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並有一年以上建築、土木工
程經驗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三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