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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營造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營造業停業時,應將其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直轄市或縣 (
市) 主管機關核存,於申請恢復營業時發還之。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處理時,除應報請內政部備查外,並
刊登公報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