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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火警自動警報器之配線,應依左列規定:
一、採用電線配線者,應為耐熱六○○伏特塑膠絕緣電線,其線徑不得小於一‧二公厘,或採用同斷面積以上之絞線。
二、採用電纜者,應為通信用電纜。
三、纜、線連接時,應先絞合焊錫,再以膠布包纏。
四、除室外架空者外,纜、線應一律穿入金屬或硬質塑膠導線管內。
五、採用數個分區共同一公用線方式配線時,該公用線供應之分區數,不得超過七個。
六、導線管許可容納電線根數應依左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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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導管口徑 │ │ │ │ │ │ │ │ │
│ (公厘)│ │ │ │ │ │ │ │ │
│電或 │ │ │ │ │ │ │ │ │
│線斷 電線 │ │ │ │ │ │ │ │ │
│線面 根 │ │ │ │ │ │ │ │ │
│徑積 數│ 76 │ 63 │50│38│32│25│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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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公厘│160 │105 │74│45│33│18│12│ 7│
├──────┼──┼──┼─┼─┼─┼─┼─┼─┤
│1.6 公厘│143 │ 93 │65│40│29│16│10│ 6│
├──────┼──┼──┼─┼─┼─┼─┼─┼─┤
│2.0 公厘│117 │ 76 │53│32│24│13│ 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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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平方公厘│ 95 │ 61 │43│26│19│11│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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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平方公厘│ 56 │ 36 │25│15│11│ 6│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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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線或電纜之斷面積,(包括包覆之絕緣物)不得大於導線管斷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八、配線應採用串接式,並應加設終端電阻,以便斷線發生時,可用通路試驗法由線機處測出。
九、前款終端電阻,得以環繞型接線代替。
十、埋設於屋外或有浸水之虞之配線,應採用電纜外套金屬管,並與電力線保持三十公分以上之間距。